一、背景概述
在竞业限制协议签订过程中,重庆渝中区某信息公司与员工李某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李某离职后在两年期限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竞争业务,以此换取公司的按月补偿。这一协议旨在保护企业商业机密和竞争优势。然而,李某在履行义务时却选择隐瞒真相,试图通过虚假手段蒙混过关。2022年1月签订协议后不久,李某办理了离职手续。
二、事件发展
李某在离开原公司后,立即报告自己已在某商贸公司重新就职,向原用人单位隐瞒了实情。信息公司基于李某的报告履行义务,连续向其支付了15个月的补偿金。谁知不久后,信息公司发觉不对劲,调查发现李某真实入职的不是申报的商贸公司,而是竞争对手某科创公司。这两家企业业务重叠明显,构成直接竞争关系,李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协议约定。
三、法律处理过程
原用人单位发现违约行为后,首先寻求劳动仲裁调解无果,随之向重庆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时查明相关证据,认定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于是做出判决:李某需全额返还骗取的补偿金,还要支付违约金。李某不满意一审结果,提出上诉,但重庆五中院二审环节确认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予以维持原判。该纠纷目前已履行完毕终结。
四、判决分析和评论
主审法官在事件结束后强调,劳动者有义务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原单位报告离职后的真实就业动态。如果雇员声称在新单位工作,就必须提供有力的实际履行证明,如工资流水、考勤管理档案或工作安排记录。但李某未能出示任何相关证据,因此自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直接侵害了用人机构的公平竞争权益。总体来看,本案凸显了竞业限制条款在维护行业秩序中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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