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揭示:
调查显示,部分用人单位正试图通过“员工雇员工”或由老板“亲自雇人”等手段,制造雇佣“假象”,意图逃避劳动法责任,否认真正的劳动关系。这直接导致劳动者在工资权益、工伤保障、社会保险等核心权利上无法得到合法保护。试问,这类操作真能切断劳动关系吗?
实例与审判:厘清“伪雇佣”真相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两则判决为我们揭示了答案,也廓清了此类用“个人名义招工”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现实难题。
· 案例一:“退休返聘者”当幌子,难掩公司实质管理
甲公司曾与退休返聘的老陈签订了一份特殊合同——约定由老陈雇佣“服务人员”为公司做事,公司有权“批准”人选。表面看,劳务费付给老陈,再由老陈向其雇佣的小李支付工资。甲公司与老陈约定,工作内容、员工考勤标准由公司决定,报酬也由公司定,最后再通过老陈支付。老陈成了名义上的雇主。
在法庭上,曲明辉法官分析关键:小李从事的就是甲公司的核心业务,使用的管理工具(OA打卡)、遵守的制度指令都来自公司。老陈只是执行了甲公司工资支付指令的“中间人”,对小李的实际管理和报酬毫无决定权。“这种情况下,”法官指出,“劳动者完全有理由相信真正的东家就是甲公司。”最终,法院无可辩驳地确认了小李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
· 案例二:老板“亲自下场”雇人,实为公司用工
曹师傅的遭遇发生在乙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杜某在2020年直接雇了曹师傅当司机。曹在工作中执行杜某发出的运输任务时受伤,乙公司却声称那是杜某“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
法院的焦点在于:是杜某个人的行为还是代表乙公司的职务行为?证据链清晰:曹的工作完全属于乙公司业务范围;他长期接受杜某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具体指令;银行记录和微信对话都明确指出部分款项是“工资”,且支付极具规律性。乙公司未能证明此属纯粹的私人雇佣。
更为核心的是,杜某作为乙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本就代表公司。因此,法院判定,曹师傅受伤期间与乙公司一直保持着劳动关系。
核心判断准则:劳动关系“三要素”
那么,法院如何穿透形式直击本质?密云法院周悦法官指出,关键在于三者是否兼具:
1. 接受管理与约束: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公司的指令、规章制度约束和工作纪律管理?
2. 工作内容归属:所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该用人单位的业务或经营活动组成部分?
3. 报酬来源:是否存在由该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包括支付渠道和名义)?
法官曲明辉进一步阐释道,特别是在像法定代表人“亲自雇人”这种身份重叠的情况下,“关键要看被雇佣者干什么活儿”。例如,一个造纸厂的老板私下请保姆做家务,那保姆与厂子毫无关系。但如司机持续为公司跑物流业务,即使由老板私人账户发工资,也难逃劳动关系的认定——因为完全符合上述三要素。
实用提示:双方如何避免风险?
· 给劳动者:入职时就明确签约单位!务必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空白合同),同时主动确认社会保险的缴纳(法律规定入职30天内应参保)。合同和社会保险是遭遇意外时维护自身权益最坚实的后盾。
· 给用人单位:“掩耳盗铃”式的规避注定失败,且代价高昂!规范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用工的基本要求。若不如此,一旦劳资纠纷发生,例如:
o 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就得白赔。
o 因未依法缴社保而提出解约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o 发生工伤而单位未参保险的,所有赔偿费用须全部自行“买单”。
合规守法操作不仅保护员工,更是保护企业自身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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