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租赁房屋一段时间后,往往会因实际使用空间与合同记载不符而要求退还租金差额。这一情况在租赁纠纷中较为常见,但在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的一宗案件中,法院驳回了租客的诉请。该判决指出,在合同文本表述存在模糊时,应结合履行过程等具体因素,探求双方的真实意愿。这起案件现已生效,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裁定。
2023年,租客安某通过中介机构参观房东刘某的房产。该房屋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根据房产证记录,总面积为109平方米,后来被改建成大小两个独立区域。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了房屋“建筑面积为109平方米”的条款,安某承租大间用于商业经营,并分期支付了租金。合同签订后,安某在大间实际运营数月,未对租赁细节提出质疑。
数月过去,安某以自己承租区域的实际面积仅约89平方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退回他认为“超付”的租金。安某认为合同记载的总面积与其实际使用的空间不符,应获得部分退款。此举引发了一场涉及合同解释的争议。房东刘某对此拒绝返还租金,声称合同中的建筑面积指的是房产证上的总数值,但双方实际约定仅限于大间的出租。小间早在合同签订前已另租给其他商户,且安某在交易前就已了解此情况。
法院调查过程中,发现安某在签约和支付首期款项前,已明确知晓大小间的分租状况,甚至只按大间区域支付物业费用。安某承租的大间与相邻小间共用卫生间,门面彼此相连,在租赁期四五个月的时间内,安某从未对租金标准或租赁空间提出异议。合同约定的大间租金也以当地市场价为基准,对应类似约80平方米商铺的租赁价值。综合这些事实,法院审理时指出,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条款表述不够清晰时,需结合履约行为、交易目的及诚信原则等来判断意图。
基于庭审查证的事实,法院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愿是以租赁大间为协议基础,商定了具体租金标准,文本表述并未误导或导致错误认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安某退还租金的请求。安某随后向更高一级法院上诉,但第二审支持了原判,该裁定现已正式生效。整个案件突显了合同解释在司法实务中的重要性,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约时应明确细节,避免后续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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