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实践协议”或“劳务合同”替代标准劳动合同,核心目的在于规避缴纳社保、支付加班工资等法定责任与用工成本。对此,专家强调应以事实优先原则判断劳动关系:只要双方主体合法、劳动者接受单位管理、工资由单位支付且工作由单位安排,即构成劳动关系。认清用人单位的常见规避手法与法律认定标准,是劳动者维权的关键。
小李毕业入职服务公司时签署的是一份**《跟岗实践协议》。协议强调其属“学习环节”,甚至规定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补贴**,也未明确工资标准与社会保险。尽管小李履行全职工作并收取工资,公司却拒绝缴纳社保。
实践协议期满后,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然而法院依据事实明确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法定特征——即使协议名称特殊,小李的毕业身份、接受管理和工作实质均符合劳动标准。当公司败诉后又辩解该协议可替代劳动合同时,法院驳斥了其规避赔偿金义务的故意。
专家警示:“实践协议”常用于伪装正常雇佣关系,企图规避劳动法律约束。劳动者需审视自身工作是否实际构成全日制用工并接受管理。
小张的情况同样值得深思:他与安保公司明确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工资发放、需遵守规章制度并接受考核。当合同到期终止时,公司坚称双方为劳务关系。
法院对此未机械采信合同名称。经实质审查发现合同内容已涵盖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更具备从属性管理特征——最终判决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实践中部分企业利用劳动者对合同认识的模糊,以“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核心是逃避缴纳社保、补偿金、工伤赔付与假期薪资等法定责任。
合同名称无法掩盖用工实质。法官于洁指出,劳务关系属民事契约,不受社保等强制义务约束;劳动关系则受劳动法全面保护,即使合同名不符实仍可判定劳动关系成立。
劳动者须根据两项核心判断选择签署哪类合同:
· 是否具有人身从属与行政隶属关系?接受规章制度管理且劳动属公司业务核心构成部分?→必须签劳动合同。
· 是否属临时性、一次性或外包服务(如保洁、个人家政)?不与公司业务直接挂钩?→可选签劳务合同。
维权建议
1. 仔细核对签约主体,确保与入职单位一致;
2. 保留工资发放、考勤安排、工作指令等管理证据;
3. 坚持社保核查,对单位拒不缴纳行为要警惕;
4. 遭遇模糊协议名称或权责缺漏时及时提出异议;
5. 若发生纠纷可依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仲裁诉讼。
法律实践标准始终在于实质而非形式。无论协议名称多具迷惑性,劳动者需牢牢把握核心:你服从谁管理,谁支付报酬,谁安排劳动?当用人单位以合同为盾牌逃避责任时,工作记录、薪资单据、排班表都是戳破其面具的利刃。维权之路固然需要智慧与坚持,但法律天平最终将向真相倾斜。
如遇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相关文章刊发之日起30日内与本网联系。 版权侵权联系电话:400-1191-838
扫描二维码
下载手机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