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的一起离婚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核心争议点,并非复杂的财产分割,而是双方都不愿承担共同子女的抚养责任。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结果引人深思。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熊某在离婚诉讼中存在巨大分歧。尤其特殊的是,他们的小儿子被评定为言语一级残疾,需要特别的照顾与长期的监护。在法院组织的多次调解中,夫妇俩未能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尤其在小儿子由谁抚养这一关键事项上,均表现出强烈的推诿意愿,希望抚养责任归于对方。
这不禁令人困惑: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何法院仍不准离婚?尤其是相关法律也有“调解无效、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条款。然而,婚姻的解体从来都不简单是夫妻之间关系的结束。
法官做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传递出清晰的信号: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结合或分离。当它解除时,涉及的是既存法律关系的终结、家庭结构的崩塌,以及连带社会关系的重构。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妥善安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法律必须守护的关键环节。
我国《民法典》早已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不容推卸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在涉及离婚协议时,对子女未来生活的安排是其中的必备项。《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强调,父母离异时,必须审慎处理好未成年子女在抚养、教育、探望等方面的相关事宜。这些法律条文清晰地划定了底线,成为本案判决的坚实根基。
从人伦常理的角度审视,夫妇双方双双拒绝履行对患病幼子的法定监护职责,这种行为不仅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更是对公序良俗的公然背离。为人父母者,赋予了孩子生命,保障其基本生存与福祉是无可回避的责任。对于残疾的孩子,他们面临更大的生存挑战,对监护的依赖尤甚。亲生父母竟意图借离婚之名逃避此责,将其“甩锅”给对方,实在有违父母应有之爱与担当。
本案的判决结果,如同一声警钟。依法驳回离婚诉求,旗帜鲜明地宣示了法律的红线与社会道德的边界。它是对涉事父母的一次严厉警示,也是对公众的提醒:解除婚姻关系,绝不能成为任何一方规避养育未成年子女,尤其是扶助残疾儿女的法定义务的途径。夫妻离异却都想抛弃患病幼儿,这种畸形的家庭纠纷,暴露的正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解决的痛点,我们期待类似现象被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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