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瓶山镇文峰村八旬老人赡养案调解现场。
石门县人民法院壶瓶山人民法庭用法律主持公道、用真情化解矛盾,依法公正裁判、守护公民权益——
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风尚
石门县人民法院壶瓶山人民法庭地处湘鄂交界处,是全省海拔最高的法庭。近年来,壶瓶山人民法庭深深扎根山村,一代代法庭干警用法律主持公道、用真情化解矛盾,依法公正裁判、守护公民权益,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风尚。
将道德教育融入司法实践
以司法力量引导群众向上向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如果拒绝,应该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可以追究拒绝或怠于履行义务的子女遗弃或虐待的相关法律责任……”
今年5月,一场普通的审判,石门县人民法院壶瓶山人民法庭庭长覃道敏的一席话,在以法律为准绳的同时,采取道德约束的方式维护了一位八旬老人的权益。
石门县壶瓶山镇文峰村87岁村民刘华因赡养费,将2个儿子诉至壶瓶山人民法庭。老人有5个儿女,2个女儿出嫁后,一直随小儿子宋云生活。随着年事渐高,刘华生活自理能力逐渐减弱。多年来,老人的开支用度全由宋云负责,另外2个儿子不管不顾。
“我们联系文峰村村干部、调解员等人员,多次组织调解,3个儿子为此争吵不断,对母亲的赡养费支付方案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壶瓶山人民法庭庭长覃道敏介绍,该案件审判过程中,陪审员、调解员现场对宋云兄弟三人进行教育,直到他们握手言和,承诺共同赡养母亲。
“兄弟三人重归于好后,老人的2个女儿也回到娘家,主动参与赡养母亲,每人每月出500元钱。”6月上旬,覃道敏对案件回访时了解到,5名子女赡养母亲的行动很到位。
在壶瓶山镇同样被纷纷点赞的当事人,还有神景洞村村民张英、龙池河村村民李菊。
去年3月,张英和丈夫吴金与壶瓶山镇某装修公司签订协议,对自建房进行装修。装修结束后,张英和吴金因矛盾分居闹离婚,以致3.6万元装修款未支付。装修公司诉至壶瓶山人民法庭后,吴金一直故意躲藏,不予还款。履行公告程序后,壶瓶山人民法庭进行缺席审理,判决吴金须支付装修款3.6万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干警无奈之下,联系外出务工的张英。得知两口子还未办理离婚手续,干警告知张英,该笔装修款系夫妻共同债务,须共同承担。最终,张英转账支付了装修款。
李菊的儿子因生意失利,拖欠供应商货款2400元。因当事人以生意失利为由拒不还款,执行干警找到李菊告知此事。李菊当场打电话教育儿子,做人要诚信担当、做生意要诚信经营,并当场代替支付货款。
“我们将道德教育融入司法实践,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平公正、诚信友爱等价值观,以司法力量引导群众向上向善。”覃道敏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提升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有效性,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寻求法律与道德的平衡点
以公序良俗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20%以上都属于婚姻家庭类纠纷,由于司法审判的局限性,一些家事案件的社会效果往往难以彰显。如何探索一种更具传播力的审判方式,引导人们道德观念提升,是我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石门县人民法院壶瓶山人民法庭庭长覃道敏表示,在处理很多婚姻家庭类纠纷时,以公序良俗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河北省邯郸市男子孙兴与石门县壶瓶山镇大京竹村村民胡娟于2021年7月相识于北京,当年8月,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孙兴先后向胡娟转款30.5万元。由于双方家庭距离太远、家庭条件差距大等多方面原因,二人分手。孙兴因家庭困难,向胡娟要求退还钱款被拒后,诉至壶瓶山人民法庭。
庭审现场,胡娟辩称,孙兴多次向其转款30.5万元属实,但其性质为赠与,并非不当得利、彩礼,且该笔钱款已全部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包括房租、生活费、旅游开支等。双方同居期间,胡娟也多次向孙兴转账约8万元,加上购物等共计10万元左右。
为此,壶瓶山人民法庭主审法官、陪审员、调解员多次走访、调解,最终认定事实:孙兴和胡娟恋爱、同居不到一年时间,根据生活常识和社会大众普遍认知,男女恋爱期间往来小额资金,与日常性消费、即时性消费相关,用于培养、增进感情等,可视为一般性赠与,原则上赠与人无权主张返还。婚前给付的大额资金,一般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孙兴向胡娟转账30.5万元、胡娟向孙兴转账8万元,均属婚前给付的大额资金。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等因素,酌定胡娟向孙兴返还15.7万元。
将公序良俗和司法审判结合,既化解了一场纠纷,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钝化了社会矛盾,又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壶瓶山镇耍武村男青年田杰、后路坪村青年马丽因婚约财产诉至壶瓶山人民法庭。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订婚,以结婚为目的开始共同生活,并按照习俗在男方家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分手。田杰请求法院判定马丽退还彩礼等。
在调解环节,主审法官邀请双方当事人所在村主要负责人、调解员等参与,并当众释法明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最终,马丽向田杰退还了彩礼等婚约财产。
“处理婚约纠纷,不仅是厘清‘财路’,更是疏导‘心路’。引导年轻人明白爱情不是交易,比结案更有意义。”覃道敏说,近年来,壶瓶山人民法庭注重用法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有温度的司法服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决维护法律尊严
以事实为依据维护群众利益
“人民法庭为人民,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坚决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利益。”石门县人民法院壶瓶山人民法庭庭长覃道敏坚信,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尊重。
去年10月,石门县壶瓶山镇大棚村村民陈天驾驶摩托车,在大棚村公路上,与驾驶三轮摩托车的壶瓶山镇壶瓶山村村民熊亮相撞。事发后,陈天被送至石门县人民医院治疗。出院时,陈天在没有经过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与熊亮签订协议,由熊亮赔偿医疗费1.5万元。
因伤病未愈,陈天后来经常德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遂诉至壶瓶山人民法庭,请求撤销与熊亮签订的赔偿协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壶瓶山人民法庭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日,熊亮驾驶三轮摩托车行经大棚村公路一弯道时,与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陈天发生碰撞,造成陈天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熊亮驾驶三轮摩托车会车时未减速、未靠右行驶,且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超过车身。陈天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会车时未减速、未靠右行驶。据此,熊亮、陈天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因陈天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未进行伤残鉴定,其未能预见自身的伤势严重程度及治疗恢复时间,致使在签订协议时存有重大误解。因此,涉案《协议书》对于陈天既属重大误解,亦属显失公平,故对《协议书》保留医疗费赔偿金额后予以撤销。最后,法庭判定熊亮再次赔偿陈天2.24万元。
近年来,壶瓶山人民法庭在司法服务和实践中,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分流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起诉石门县所街乡焦山村村民黄友,偿还贷款9.9万元及利息2.9万元,黄友拒不到庭,壶瓶山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在执行阶段,石门农村商业银行再次将贷款合同担保人周玉、王丹诉至法庭。经审理判决,周玉、王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黄友追偿。
在执行现场,壶瓶山人民法庭执行干警释法明理,在借贷合同中,担保的目的就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对于担保人来说,可能存在“替别人还钱”的风险。贷款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且债权人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现债权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坚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通过具体案件的办理,推动形成良好社会关系和社会氛围。”覃道敏表示,充分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司法审判有力度更有温度,为基层社会治理注入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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