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企业用不规范试用期、劳务合同替代等手段模糊劳动关系,不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更让自身背负法律风险,实属得不偿失。
1. 青岛听力障碍者小林:试用期成“白用期”
2023年12月,小林与建筑企业签订试用期合同上岗担任项目财会。2024年2月企业复工后,以“人员优化”为由企图解除劳动关系。经争取留下工作后,企业仍拒不签合同且拖欠工资。最终小林依法投诉维权,在工会及法律援助介入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企业支付拖欠工资3万元并协助办理失业保险。
2. 北京钱某:遭遇“弹性”超长试用期
2022年9月钱某入职某公司,口头约定2个月试用期,合同仅模糊标注“试用期自9月1日起”。两个月后期满要求签劳动合同时,公司竟称“试用期最长可达6个月”拒绝签约。钱某最终离职并依法索赔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获得法院支持。
3. 试用期二次约定违法性获司法确认
“某教育公司诉王某华案”明确:即使未超过法定最长试用期,用人单位以岗位变动、重新入职等为由二次约定试用期均属违法。
· 动机与借口
部分企业出于“降成本”心态,以“岗前学习期”“试工未入职”等借口规避责任,甚至向离职员工索要违约金。
· 法律代价严重
企业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最长11个月)、赔偿金等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整改,违法记录更会损害企业声誉。
· 劳动关系界定要点
o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组成部分,不得单独存在。
o 无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可从用工满一月起主张双倍工资。
o 试用期长短必须明确书面约定,口头无效。
· 劳动者举证意识
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应主动留存:招聘信息、考勤记录、工作沟通痕迹等证据原件,明确用工主体。
· 维权路径
遭遇侵权时,可及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寻求工会及专业法律援助(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通过劳动仲裁、诉讼依法维权。
核心法规链接:《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规定)、第82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第83条(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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