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暴雨夜上班的悲歌
2021年7月21日晚,河南省遭遇强降雨天气。当晚19时30分左右,某市工厂员工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冒雨前往工厂上班。21时许,当地防汛人员已在某路与某路交叉口往南200米的过桥路段拉起警戒线,禁止通行并劝返行人和车辆。
约22时,纪某骑行至某路口。现场防汛人员发现后,立即高声示警阻止其前行,并紧急调派铲车试图救援。然而,洪水湍急,施救未能成功。目击者称,纪某最终被迅猛的水流冲走。待水位下降后,其遗体被发现。
工伤认定之争:家属诉至公堂
悲剧发生后,工厂为纪某向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有二:
1. 冒险通行责任自负:案发路段已设卡阻拦且禁止通行,纪某作为成年人应预判风险,其个人应对伤害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2. 即便属事故也负主责:即使认定是交通事故,纪某面对汛情、不顾防汛人员劝阻强行进入洪水的行为,也构成其自身应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形。
纪某家属对此认定不服,认为纪某是在合理上下班途中因交通意外事故遇难(经辖区派出所情况说明确认),无违法行为及过错,且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排除工伤的情形(如犯罪、酗酒等)。家属强调,暴雨导致路面积水严重,现场虽设卡但天色黑暗且管理存疑,纪某是为工厂利益冒风险通勤遭遇不幸,理当认定为工伤。随后,家属将人社局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上下班途中意外交通事故,主责不符
一审、二审法院均审查后认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的问题,判决予以撤销,并责令市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市人社局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定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高院再审审查后认定:
1. 定性:属交通意外事故。派出所情况说明已载明纪某因路面水深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失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本案中暴雨致路面积水过深引发被洪水冲走的意外事件,满足交通事故构成要件。人社局认为其面对的是“洪水”而非“道路”,故不属交通事故的理由不成立。
2. 责任认定:非纪某主要责任。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是因纪某的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的,也不能证明纪某需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在夜间遭遇极端暴雨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前方危险路况难以做出清晰准确判断,不能苛求其完全规避风险。人社局关于纪某“明知危险主动进入”、“应负全责或主责”的推定缺乏充分依据。
3. 无排除情形:纪某亦不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的法定排除情形。
综上,高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了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法院最终认定纪某在上班途中遭遇洪水意外身亡应属于工伤范畴。
法律链接:工伤认定的“上下班途中”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 发生在合理上下班途中;
2. 伤害原因为规定的特定交通事故;
3. 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职工不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本案法院判决正是基于对以上法律要件的适用和分析,最终支持了家属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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