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宗消费纠纷案件,对“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明确裁决。林某在2024年11月5日通过某网站在白某经营的店铺下单购买了1斤“大连淡干海参”,支付483.55元。货物送达后,林某对干海参进行了泡发处理,察觉泡发率与正常标准存在差异,于是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复水后干重率及蛋白质等指标,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林某在获取检测报告后,未选择协商退货,而是于同年11月24日和12月17日再次从同一店铺采购干海参,共3斤,支付2273.1元,但这些货物均未开封使用。随后,林某向芗城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白某返还货款2756.65元,并依法支付十倍赔偿金27566.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若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在短期内多次购入,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要求按每次购买金额计算惩罚性赔偿,法院应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其诉求。
法院审查后认定,白某销售的干海参确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明知不合格产品,因此林某的十倍赔偿请求具备法律依据。然而,海参作为高价海洋食品,林某首次购买时较为慎重,但在发现泡发率异常并送检后,又陆续购入3斤且未开封食用,该后续行为违背了正常消费逻辑,无法认定为个人或家庭合理需要。
综上,法院判决林某的后续采购系“明知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的购买,已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畴,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仅支持林某第一次下单对应的干海参适用十倍赔偿。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林某退还剩余海参给白某;白某返还林某货款2756.65元,并额外补偿524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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