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央媒网报道 近年来,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后以“诱导”为由要求退款的纠纷渐增。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刘某因充值打赏后主张被“诱导”,诉请平台返还13932元,最终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
案情显示,刘某在2024年1月至5月间,在某直播平台累计充值279次共13932元。他称主播以“送礼可加微信”诱导打赏,却提供虚假微信号,且平台的充值等级特效、新礼物解锁等机制存在诱导性,导致经济损失。平台方则辩称,刘某未举证证明被诱导,每次充值均为独立消费,且已通过多重方式提醒理性消费:直播界面提示“警惕诱导打赏”,充值时显示“量入为出”,消费超日常时弹出“理性消费”提醒,用户还可开通消费限额。
法院审理认为,平台通过直播提供虚拟货币消费等服务,产生人力物力支出,有权获取收益。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注册账号并充值打赏,目的是获取精神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其充值行为属网络服务合同范畴的消费。平台已提供直播表演、等级特效等服务,并在充值中多次提示理性消费,尽到合同义务和告知义务,不存在诱导充值行为。
法院指出,用户打赏属非强制性支付,可自主选择是否消费。刘某的充值是对自身消费意愿的确认,双方合同无撤销或无效情形。法官强调,成年人应对消费决定负责,不可任意反悔;建议消费者理性消费,平台也需加强内容监管,共同营造健康直播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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