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安全门反酿事故
2024年初,董女士购置了北京房山区某新开发小区的商品房。收房时,她发现房屋配备的防盗门存在瑕疵。开发商随即承诺后期会予以更换。同年9月底,开发商工作人员曾联系董女士商讨换门事宜。董女士回复家中暂时无人居住,建议待有人入住后再行安排。
防盗门突降家门酿祸
2024年10月8日,应开发商要求,其合作的防盗门供应商将一批新门统一运送至该小区。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其中一扇新防盗门在未征得董女士确认的情况下,直接被放置在她家入户门口。当晚,董女士返家时,发现大门被这扇倚放的庞大防盗门阻挡。据董女士陈述,就在此时,楼道光滑的地面加上电梯关门引发的震动,导致防盗门突然仰面向她倒下。她躲避不及,左脚被沉重的门板砸中,当场受伤。
伤情认定与赔偿纠纷
事发次日,董女士前往医院就诊,确诊为左脚骨折。经过后续司法鉴定,她的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因在赔偿金额上与开发商、物业公司未能协商一致,董女士将二者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各方辩词与责任推诿
在庭审过程中,开发商提出,新防盗门由供应商具体负责配送安装,开发商曾指示配送方将门先放到地库等待统一安装,但配送工人擅自将门分放到了各业主家门前。开发商还强调,当天有多户收到新门,唯独董女士受伤,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她应当具备风险预判能力和注意义务,发现门口有异物后不应尝试自行处置,因此应对自身损害担责。
物业公司也拒绝担责,声称其职责仅限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检查、巡视与维保,业主入户门前的区域及放置于其门口的物品,应属于私人物品范畴,不在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规定的管理义务内。
法院审理:责任厘清与比例分配
法院经深入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
· 开发商负主要责任(50%):作为组织防盗门更换的主体,开发商存在明显管理疏失。既未在配送前与董女士确定具体的送货安装时间表,也未在实际配送过程中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协调、指挥与监管,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临时固定门体),导致新门被不当倚放在董女士家门外,引发了本次事故。这种风险管理机制的缺失是酿成伤害的主要原因。
· 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20%):法院认定此次大规模更换防盗门属于开发商在小区内组织的集中性作业活动,物业公司作为日常管理者理应知情。新防盗门被长时间(从配送至事发当晚)倚放于公共通道(董女士家门口),构成了显著的安全风险点。物业公司未能通过其常规巡查机制发现并及时消除这一重大安全隐患(如警示、通知移除、协调处理),反映出其在公共区域安全管理上存在不容忽视的漏洞。
· 业主自身负部分责任(30%):董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认定是维护自身安全的直接负责人。在发现庞大门体阻挡入户通道构成危险后,其最佳选择应是主动规避风险,寻求专业人士(如物业、开发商)帮助解决问题,而非自行冒险尝试通行。在此次事件中,董女士在处置眼前突发的不安全环境时,未能尽到足够审慎的注意义务,对其所受伤害亦存在一定过错。
终审判决落槌定责
基于上述责任划分比例,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与物业公司需共同赔偿董女士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7万元。此案宣判后,相关方曾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剖析:安全保障为本,居安亦需思危
审理本案的法官指出,开发商为业主更换更优质防盗门,初衷在于提升住户的安全保障与居住品质,本应是一件惠民服务。然而,因缺乏有效沟通、过程监管缺位,竟使“服务”演变为伤人“事故”,教训深刻。
· 开发商之责:作为建设与维保责任主体,开发商在委托供应商执行如防盗门更换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作业时,绝不能仅止于“遥控指挥”,而必须实施实质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确保供应商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忽视现场管理,等同于放任危险发生。
· 物业之责:物业公司作为居民小区的“公共管家”,对楼宇内的全部公共区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公共区域内(特别是楼道、通道这类核心通行区域)出现明显异常、结构危险、易于倾覆并对人身安全构成紧迫威胁的物品(如大件倚靠的家具、设备),物业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职业警觉。通过常态化、细致的巡查,及时发现、识别此类风险源,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如警示、临时加固、联系移除)来消除隐患,是其履职的核心内容。本案中的“临时门障”,恰因物业的疏忽“漏检”,终成酿祸帮凶。
· 业主之责:法官同时强调,每一位居民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自身亦应常怀安全意识,成为自身安危的首席“看护人”。当面对出现在家门前来历不明、安置不稳的庞然大物时,理应高度警惕,应详加观察环境风险而非急于处置。立即联系物业、开发商等管理方核查情况、寻求专业协助,在处理此类突发异常状况时保持必要的审慎与克制,是规避无端伤害的重要自保手段。安全的居家环境,需要多方合力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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