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央媒网报道 2020年9月,致某物流公司与领某物流公司的运输车辆发生碰撞,致28.94吨苯酚溶液泄漏,引发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当地生态环境局就应急处置、水及土壤生态损害赔偿与涉事方磋商无果后,将污染者、第三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驾驶员负同等责任。法院审理指出,本案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涉案责任属危险责任范畴。致某物流公司作为污染物控制人,系污染者及侵权人,需对全部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领某物流公司作为第三人,因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法院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责任确定且怠于请求时,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因致某物流公司等未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视为怠于行使,生态环境局遂享有直接请求权,故保险公司为适格被告。
一审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保险限额内赔偿2000余万元、170余万元;领某物流公司及事故车辆实际购买者刘某,在1089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解读,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为部分连带责任:外部由侵权人对全部损失担责,第三人按过错比例赔偿;内部侵权人可就超责部分向第三人追偿。同时强调,责任保险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获赔,避免侵权人无力赔偿时权利受损,受害人可依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此举不影响侵权人通过保险分担风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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