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央媒网报道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者因有诉讼记录而被拒绝录用的案件。案件中,张先生收到某软件开发公司的聘用函后,因“背调”不合格被取消录用。经法院审理,软件开发公司被判赔偿张先生13200元。
2024年4月1日,张先生收到某软件开发公司的聘用函,约定于5月6日入职。为此,张先生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公司附近租房、租车位,积极为入职做准备。然而,4月26日,公司突然联系张先生,称其“背调”结果为黄灯,不符合录用标准。经了解,张先生的“背调”结果因存在诉讼记录而被降为黄灯。张先生提出异议,表示该诉讼是其作为原告的维权诉讼,但公司仍以原理由拒绝录用。
张先生认为,公司因其存在民事诉讼记录而拒绝录用属就业歧视,侵害了其平等就业权,同时造成其重大损失,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违背诚信原则,向张先生发出聘用函后又拒绝录用,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张先生的房租、误工费、停车费、交通费等损失,法院判处公司向张先生赔偿13200元。
法官指出,诚信是劳资关系的基石,诉讼记录本身并非拒绝录用的正当理由。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并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应因求职者曾有诉讼记录而单方面取消已发出的录用通知,以免触碰法律红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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