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部分小微企业因“便利”“面子”等因素,交易时仅通过电话、微信达成合作,未签订书面合同甚至未留交易痕迹。一旦产生纠纷,受损方往往陷入维权困境。法官提醒,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亟需建立书面交易习惯,推动贸易行为从“熟人信任”转向“法治规则”。
合作4年的采购商突然跑路
湖南衡阳烘焙原料商行经营者肖女士,自2020年起向蛋糕店老板周某供货。基于行业熟人交易模式,双方未签书面合同,采取“先供货、后结账”方式。2021年对账时,周某欠款6万余元并出具欠条,承诺一个月内还清本息。此后肖女士继续供货,周某偶有延迟付款也未深究。
至2024年5月,肖女士盘点发现周某新增欠款3万余元,叠加此前债务共欠9万余元。她通过微信发送结算单后,周某回复“OK”表情并支付3.5万元。然而在后续供货时,肖女士发现周某店铺已停业,本人“神秘消失”,尚余6万余元货款未结清。肖女士遂诉至法院追讨欠款及利息。
微信记录破解“无合同”困局
湖南衡阳石鼓区法院审理发现,双方无书面合同、供货单残缺且未书面对账。关键证据显示:肖女士每月微信发送欠款数额后,周某均以“OK”“好的”确认。法院结合交易习惯认定,此类回复构成对账惯例的承诺。
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周某未足额付款构成违约。最终判决周某支付货款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主审法官指出,单纯微信表情通常难被直接认定为承诺,但在特定语境及交易习惯佐证下可推定效力。此举破解了小微企业“无合同、无签收”的举证难题。
律师:交易过程留痕重于事后补救
泰和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强调,商事交易中事前防范远优于事后救济。即便难以签订书面合同,企业也需重视交易过程留痕。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电子邮件、微信等可随时调取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吕帅特别提醒:微信记录作为证据需提供原始载体并保证完整性;需证明对方为微信号使用者;同时应收集姓名、手机号、收款信息等佐证。交易内容留痕须涵盖标的、数量、价款等关键订单信息,否则仍存举证风险。
司法呼吁:推动“法治规则”替代“熟人信任”
法官再次呼吁中小微企业养成留存合同、签收单及定期对账的习惯。涉及金额确认等关键事项时,应要求对方以“同意”“确认无误”等文字明确表态,避免依赖模糊的表情符号。唯有建立规范化交易流程,方能真正筑牢维权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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