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某与陈某本是朋友。应姬某所托,陈某于2023年7月无偿将其车辆从海口开往东方市。不料,途经环岛高速公路时,陈某驾驶的车辆不幸追尾前方曹某的车辆,导致两车及道路护栏受损。交管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后判定陈某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续引发了赔偿纠纷。首先,在法院主持下,陈某与姬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赔偿了姬某车辆维修费3万元人民币。其次,对于被追尾方曹某的损失,虽然在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后尚有2.17万余元未能覆盖,但这部分损失最终由法院判决姬某经营的江苏省江阴市某汽车配件商行(下文简称汽配商行)负责赔偿。2024年6月,完成此项赔付的汽配商行,随即以陈某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这2.17万余元款项。该主张获得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面对一审判决结果,陈某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南二中院)在二审中对该案进行了详细审理。法院的审理焦点在于:陈某无偿帮助朋友开车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其过失程度是否应当担责?法院明确指出,陈某免费为朋友提供驾驶服务,其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好意施惠”,也称为情谊行为或日常助人行为。审理认为,此类行为是人与人之间出于善意、友情帮助而产生的,本身不存在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进一步阐释了法理依据:好意施惠行为的实施者(施惠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因此造成了实际损害,那么施惠人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然而,综合分析本案情况:陈某本人持有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件,事故发生时也不存在任何饮酒、醉酒等明显违法行为。其过错主要在于驾驶过程中的疏忽大意,未能尽到谨慎行车的合理注意义务,最终导致了追尾事故。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存在过失,但尚未达到法律要求的“重大过失”标准。
最终,海南二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法官在判决书中强调:若在陈某本身无违法情节、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形下,仍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将使得无偿助人者承担过大的法律风险,与我国社会所倡导和弘扬的“诚信、友善、乐于助人”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因此,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了汽配商行向陈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无需支付该2.17万余元的追偿款项。
如遇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相关文章刊发之日起30日内与本网联系。 版权侵权联系电话:400-1191-838
扫描二维码
下载手机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