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7月,全国多地遭遇强降雨天气。如果暴雨导致房屋漏水,相关损失该由谁承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给出了答案。法院最终判决,楼上住户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因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漏水损害,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于某和刘某是同一栋叠拼别墅的上下邻居,于某住下叠103房屋,刘某住上叠203房屋。刘某家有一个未封闭的露台,在特大暴雨当天,刘某不在家中。考虑到露台地漏曾积水,刘某担心再次出问题,便向小区物业发送信息:“我家是上叠,露台地漏可能堵塞,这次雨大,请物业查看是否需要疏通。钥匙已存放在物业处。”物业查看后告知刘某,露台管道堵塞严重,需专业人员处理。但由于雨势过大,露台积水迅速增多,等到专业人员赶到时,积水已倒灌进203房屋,并渗漏到楼下的103房屋。
等于某发现家中渗水时,天花板和墙面多处已鼓包受损,墙上的一幅画也被浸湿模糊。事后,于某多次向刘某索赔漏水损失,但均遭拒绝。于是,于某将刘某诉至东城法院,要求赔偿房屋修复费用及画作损失合计15000元。刘某辩称,当日是特大暴雨,自己已第一时间联系物业处理,并将钥匙托管在物业处,损失应由物业或于某自行承担。刘某还指出,于某当天在小区居住,却未主动联系处理,未尽到财产保护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现场勘验显示203房屋露台下水管处有杂物,且刘某与物业的聊天记录证实事发前露台水管已堵塞,刘某应预知暴雨可能引发排水不畅。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刘某负有管理义务,却未关注暴雨预警或在雨季前检查排水系统,属于疏于管理。刘某虽称将房屋托管给物业,但未提供委托证据,且物业服务合同不包括业主自有露台的管理范围。因此,刘某应对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于某15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审理法官康婷婷解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权利,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他人安全或权益。业主需对房屋尽到管理注意义务,包括日常维护阳台、露台、厨房等重点部位,防止漏水损害邻居。在雨季来临前,应系统检查管道和防水设施,清理落叶、泥沙等杂物,确保排水畅通。同时,密切关注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预警,在易积水区设置挡水装置并检查门窗密封性,避免类似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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