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央媒网报道
2022年春,张某与陆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交往期间,张某每逢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转账520元、999元、10001元不等,附言“爱你”“新年快乐”等,累计数万元;2023年5月订婚时,又给付礼金18.8万元。次年7月双方分手,张某起诉要求返还全部款项。法院审理认为,节日小额转账系情侣间表情达意的一般赠与,不属彩礼;18.8万礼金为彩礼,但因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判决陆某返还部分礼金。法官明确,彩礼以结婚为目的且数额较大(如8.8万、18.8万礼金或“三金”等),小额情感赠与不在此列。
丁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相恋,商量婚事时,刘某父母要求给付16.6万礼金并购置30万元车辆作彩礼。丁某凑齐礼金并购车后,刘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结婚,分手后仅退还车辆,拒不返还礼金。法院认定16.6万礼金为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判决全额返还。法官援引司法解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呼吁理性对待彩礼,弘扬文明嫁娶新风。
2023年底,王某与白某订婚,王某给付彩礼11.8万元,随后二人同居,白某怀孕。2024年4月双方争执解除婚约,白某终止妊娠,王某诉请全额返还彩礼。法院综合共同生活、妊娠情况,判决白某返还部分礼金。法官指出,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需结合彩礼实际使用、孕育等事实确定返还比例,仅以未登记为由要求全额返还,有违公平。
2023年5月,吴某与李某恋爱,6月同居,9月登记结婚,订婚时吴某给付百万礼金及数十万首饰。2024年春节后,双方因琐事分居并起诉离婚,吴某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法院认为,礼金及首饰属彩礼,虽已登记,但共同生活不足一年且未育,彩礼数额远超常规并部分消费,判决返还大部分。法官强调,“共同生活”是彩礼返还的核心考量,“闪婚闪离”且给付高额彩礼的,需平衡双方利益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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