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突变“董高监”,警惕假升职真“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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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员工突变“董高监”,警惕假升职真“背锅”

  法官提示,铭记“量力而为”“权责统一”,切莫为了虚职罔顾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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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入职员工挂名担任“董高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情形逐年增多,职场新人容易成为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失控、“金蝉脱壳”的“甩锅”对象,需要提高法律意识。

  新入职的员工摇身一变成了“董高监”?当心了,这可能不是馅饼而是陷阱。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外通报2022年以来该院涉公司内部治理引发与员工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该院梳理发现,新入职员工挂名担任“董高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情形逐年增多,法律意识欠缺的职场新人容易成为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失控、“金蝉脱壳”的“甩锅”对象。

  为了帮助公众防范此类法律风险,法院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例。对于即将步入职场的和已经进入职场的新人,法官发出提示——务必提高法律意识,不要因为他人的三言两语就当公司的“挂名股东”。否则,一旦公司出现经营不善拖欠债务的情况,即便只是挂名“董高监”也可能身负巨债。

  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高”

  26岁的汪某工作没多久却突然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了,连飞机票都无法购买。一查才知,是汪某曾经工作过的公司因拖欠他人贷款成了失信被执行人,而汪某是该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

  于是汪某诉至法院,以自己“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已经离职”为由,要求法院涤除自己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

  汪某诉称大学毕业后在某教育公司担任经理助理职务,工作不到半年,人事经理找到自己,说需要身份证配合办理公司业务。自己便把身份证交给对方,并配合签了几份文件。不久后发现自己成了该公司旗下某教育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汪某赶紧找公司询问相关情况。公司负责人表示,这家教育咨询公司就是一家空壳公司,不开展任何业务,汪某只是挂个名,“没什么事的”。因为要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且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汪某就没当回事。

  工作两年后,因为公司不景气,汪某离职去了另一家企业。直到发现不能购买飞机票,才知道自己因挂名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公司制度的设立初衷来看,执行董事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股东会决策的执行机关,是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总经理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意志,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

  本案中,汪某仅是该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员,按指派担任某教育咨询公司经理,且已离职两年多,与该教育咨询公司已不存在实质性利益关联。被告公司怠于选举相应职务的行为,会给汪某带来因“挂名”所涉及的法律风险,故就汪某提出的要求公司协助办理涤除法定代表人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房山法院法官助理翟欣提示说,如果职场新人一不小心成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与公司协商变更工商登记,并注意保存协商沟通过程中的证据材料。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请求涤除自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并将自己沟通的记录、劳动合同等材料作为证据提交。

  职场新人突遇“天降巨债”

  汪某通过诉讼去除了自己本不该有的身份,但另一个案件中挂名当股东的小赵就没那么幸运了。

  甲公司拖欠原告乙的货款。纠纷经法院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因甲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乙将甲公司包括小赵在内的五位股东诉至法院,要求股东小赵等人在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乙的债权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只是个职场新人的小赵称,自己是一名普通员工,起初到公司时,老板让挂名股东。现在要在100多万元出资额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己不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商档案显示,小赵等被告均为甲公司的股东,且均未实缴出资。原告乙就该债权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因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可以认定甲公司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却未申请破产的情形。因此,包括小赵在内的所有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就甲公司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职场新人一定要看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不要因为老板或他人的三言两语成了公司的‘挂名股东’。”翟欣说,如果身份证丢失被有心人注册成为股东,可以在报警的同时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工商登记,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涤除相关不实身份。

  “普通员工”承担连带责任

  在另一案例中,某公司股东赵某发现公司的注册资金有50万元被抽逃,于是,代表公司起诉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监事王某、股东袁某等人,要求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诉的王某称,自己不该承担责任,因为其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新入职公司后按照公司的要求挂名监事,但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管理。经查明,袁某等股东确系抽逃出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该公司成立以来的监事,对注册资本的到位等公司事务负有监督责任,但王某对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未予阻止,事后也未主张追回,未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故法院对于该公司要求王某对其他股东抽逃的出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者,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有责任也有义务维护公司资本充实。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本人需要承担对公司返还抽逃出资的责任和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而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同时提示广大职场新人,切莫为了虚职罔顾法律风险,一定要铭记“量力而为”“权责统一”。若是凭借实力晋升为“董高监”,也应严格履行监管义务,在维护公司资本安全的同时有效规避自身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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