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山西临汾一男子“恶意别车谎称公安”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涉事男子邓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律师称,邓某可能被判处拘役并罚款。
据媒体此前报道,10月3日,网友发帖称,一名女子在临汾鼓楼南大街遭遇一名自称是公安人员的男子多次恶意别车。该网友提到,女子是网约车司机,事发时车上有乘客,事发后女司机报警。
报道称,视频显示,网约车司机载着两名乘客正常行驶,前方一辆黑色丰田车不顾网约车鸣笛,突然变道,丰田车上的男司机自称是“市公安局的”。随后,男司机起步后再次将车别在网约车前,不让其驶离,停顿几秒后重新起步,在前方不远处先是朝右、后又朝左打方向盘,走S形线路,将车辆横在路中央。其间,男司机驾车险些与网约车相撞。
10月5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通报:2025年10月3日12时许,尧都区某婚庆公司司机、37岁男子邓某驾驶车牌号为晋LE696X的黑色丰田车在行驶途中,对后方白色比亚迪车辆多次恶意“别停”,并谎称自己为公安人员。目前,邓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该案例中,邓某多次恶意“别停”后方网约车的行为,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邓某可能会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赵良善强调,邓某的行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具体的量刑和处罚结果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邓某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来综合判定。
赵良善提醒,谎称是公安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指出,如果行为人冒充公安人员是为了骗取他人信任获取财物或其他利益,则涉嫌招摇撞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赵良善提到,如果涉案人员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程度,根据2025年6月27日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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