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典型维权案例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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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苗胜主任 报道 陈海舟 余湛 李土建 编辑 罗庭柏 杨丽君 余超强 通讯员
法治是优化营商环境、守护群众福祉的坚实底线,维权是群众法治意识觉醒的直接体现。作为制造业大市与消费旺市,佛山市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依托“八五”普法规划部署,将典型案例作为普法重要载体,推动法治教育与维权实践深度融合。2025年,佛山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共立案1466宗,案值超3300万元,通过一系列有力度、有温度的维权举措,切实化解群众急难愁盼,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本文选取3起佛山本地典型维权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度解读,助力群众提升依法维权能力,推动形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一:家具掺假欺瞒消费者 依法维权获三倍赔偿
【案情简介】2026年1月,消费者王先生在佛山市顺德区某家具馆签订采购合同,花费24万元订购全套家具,合同明确约定所有家具主材及辅材均为桃花心木。然而,在家具交付安装后,王先生偶然发现部分家具板材纹理、重量与桃花心木不符,疑似被替换。经专业机构检测确认,该家具馆交付的家具中,多个部件擅自使用橡胶木替代约定的桃花心木辅材,且未提前告知王先生,属于故意隐瞒商品真实情况的行为。王先生多次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及赔偿事宜,商家均以“辅材不影响使用”“合同未明确辅材细节”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王先生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寻求维权帮助。
【法律解读】该家具馆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构成消费欺诈。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本案中,商家未如实告知家具辅材的真实材质,故意隐瞒橡胶木替代桃花心木的事实,侵犯了王先生的知情权。
其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商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全套家具为桃花心木,却擅自更换辅材,属于虚假承诺,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其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处理结果与普法提示】佛山市消委会介入调查后,向商家出示检测报告及相关法律条款,明确其违法事实及应承担的责任。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为王先生办理全额退货退款,退还货款24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72万元,合计96万元。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家具馆的欺诈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普法提示:消费者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商品的材质、规格、等级等核心信息,避免口头约定;收货时要仔细查验商品,发现与约定不符的,及时留存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遇到消费欺诈时,不要轻易放弃维权,可通过向消委会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主张“退一赔三”的权利。
案例二:直播带货货不对板 商家未尽提示义务需退款
【案情简介】2025年,消费者陈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关注到佛山市某珠宝商行,添加经营者邹某微信后,被推荐选购了一款价值14800元的晴底翡翠手镯胚料,双方约定由商家代为加工。次月,邹某通过视频向陈某展示加工完成的手镯,陈某查看后表示认可,但收到实物后发现,手镯外观有大量棉絮,颜色比视频中灰暗,且圈口尺寸与约定不符。陈某随即要求退货,邹某提出可代为出售手镯,待售出后退还货款,陈某表示同意并将手镯寄回。然而半年过去,手镯始终未售出,邹某也拒绝退还货款。陈某多次沟通无果后,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货款14800元。
【法律解读】本案的核心是直播带货场景中,商家未尽风险提示义务及交付商品与约定不符的法律责任。其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作为专业翡翠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陈某手镯胚料加工后的可能差异,以及圈口尺寸、色泽等关键信息。其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商家交付的手镯与视频展示内容、双方约定的圈口尺寸不符,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其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翡翠胚料加工存在较大风险,成品色泽、质地可能与胚料存在差异,该风险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有实质性影响,但商家未向陈某提示该风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处理结果与普法提示】南海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均认为,商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交付的手镯是用双方约定的胚料加工而成,且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交付的商品与约定不符,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判决该珠宝商行及经营者邹某向陈某退还手镯款14800元。
普法提示:直播带货已成为主流消费方式,消费者在购买翡翠、玉石等非标商品时,要保持谨慎,明确约定商品的核心参数,留存直播录像、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商家作为经营者,尤其是专业从业者,应当如实披露商品信息,明确提示交易风险,不得隐瞒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案例三:瑜伽馆闭店失联 预付费维权获支持
【案情简介】2021年,消费者陈某在佛山市某瑜伽公司预付2.39万元,购买了100节私教课。2023年底,该瑜伽馆门店突然停止运营,相关负责人失联。陈某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李某称公司已于2023年10月转让给张某,并出示《店铺转让协议》,表示自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拒绝退还剩余课时费用。陈某查询后发现,该瑜伽公司未经实际清算已办理注销登记,张某也未承接该笔预付费债务。为维护自身权益,陈某将李某、张某及相关责任人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
【法律解读】本案涉及预付费服务合同纠纷中,经营者闭店、转让、注销后的责任承担问题,相关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该瑜伽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瑜伽课程,且闭店失联,应当退还陈某剩余预付款。
其二,《民法典》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该瑜伽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法定代表人李某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三,张某作为店铺受让方,若明知公司存在未结清的预付费债务仍受让店铺,且未与李某约定债务承担事宜,应当与李某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处理结果与普法提示】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定瑜伽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法定代表人李某未履行清算义务,张某作为受让方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判决李某、张某共同向陈某退还剩余课时费1.8万元。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该瑜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限制其相关经营活动。
普法提示:预付费消费存在一定风险,消费者在办理健身、美容、教育等预付费卡时,要选择证照齐全、经营状况良好的商家,避免一次性缴纳大额费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服务期限、课程内容、退款条件等条款,留存商家营业执照、负责人信息等资料;若遇到商家闭店、转让、注销等情况,及时联系其他消费者抱团维权,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向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受让方主张权利。
普法赋能维权 法治守护民生
以上三起典型案例,均来自佛山市消费维权、服务合同维权的真实场景,涵盖了家具消费、直播带货、预付费服务等群众日常生活中高频接触的领域,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多部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案例的妥善处理,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佛山市“以案释法、普法护权”的坚定决心,体现了佛山市场监管部门“铁拳”行动的实际成效。
近年来,佛山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打造普法品牌栏目等多种形式,构建“报、台、网、端、微、屏”联动的立体化普法传播矩阵,让法治宣传走进社区、走进商圈、走进群众。同时,持续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消费欺诈、虚假宣传、恶意闭店等违法行为,推动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为群众营造安全、放心、公平的消费环境。
在此,我们也呼吁广大群众,要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呼吁广大市场主体,要坚守法律底线,诚信守法经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诚信经营、依法维权”的良好社会风尚。下一步,佛山市将持续深化普法宣传工作,完善维权服务体系,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位群众的维权之路,为“再造一个新佛山”筑牢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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