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央媒网报道

2026年1月6日,中纪央媒网工作人员从在辽阔的东北大地上,了解到绥中县永宏长石矿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经过如下:
缓中县自然资源局矿管科科长朱芷萱,潘副科长,乱作为,滥用职权绝不履行一审法院《2020》辽1422行初80号、二审法院《2021》辽14行终51号。再次的一审法院【2023】辽1402行初175号,二审法院【2025】辽07行终49号,,还有复议机关的,绥政复〔2022〕19号公正法律判决文书
绥中县以其丰富的自然资源而闻名,其中长石矿更是当地的一张经济名片。永宏长石矿,作为该地区一家手续完备、运营规范的企业,本应在这片沃土上蓬勃发展,却意外陷入了一场与绥中县自然资源局之间的行政纠纷,这场纠纷不仅考验着企业的生存能力,也折射出行政效率与法治精神之间的微妙平衡。
故事始于几年前,当永宏长石矿完成了所有必要的法律手续,包括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认证、土地使用许可等,满怀信心地向绥中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对于一家合法合规、渴望通过开采长石资源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企业而言,这似乎只是程序上的一个简单步骤,预示着项目即将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所有人的预料。
尽管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合规,绥中县自然资源局却迟迟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面对企业的多次询问与催促,得到的回答总是模糊其辞,或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这种异常的行政不作为,让永宏长石矿的管理层深感困惑与不安。他们开始怀疑,是否背后存在着某种不为人知的阻力或是行政干预?
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的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投资方信心动摇,合作伙伴关系紧张,员工士气低落,永宏长石矿仿佛被困在了一个无形的牢笼中,无法展翅高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决定采取法律手段,正式向市县两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绥中县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颁发采矿许可证。
这场官司迅速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它关乎一家合法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也触及到了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高效服务的核心问题。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永宏长石矿一方详细列举了所有合法手续,强调其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要求,而绥中县自然资源局则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来解释其不作为的行为。
经过一审、二审的漫长审理,法院最终作出了明确判决,认定绥中县自然资源局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立即为永宏长石矿办理采矿许可证。这一判决,不仅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也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次重要提醒。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即便在法院判决之后,绥中县自然资源局的矿管科科长科朱芷萱、潘副科长两位依然坚持不同意办理采矿许可证。这一行为,不仅挑战了法律的权威,也引发了公众对于行政权力滥用和行政效率低下的深刻反思。人们不禁要问,为何在法治社会下,还会出现如此明显的“官僚主义”现象?一位基层官员的个人意志,为何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
深入分析,这背后可能涉及多方面的因素。一是行政机关内部可能存在的管理混乱或利益纠葛,导致个别官员能够利用职权之便,设置障碍,谋取私利。二是行政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对于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惩处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三是部分官员法治观念淡薄,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忽视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面对这一问题,解决之道在于多管齐下。首先,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确保每一项行政决定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其次,提升官员的法治素养,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强化其依法行政的意识,让法律成为行政行为的唯一准则。再者,畅通企业维权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同时加大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此外,社会舆论的监督也不可或缺。媒体和公众应积极关注此类事件,通过曝光、评论等方式,推动问题的解决,促使行政机关更加透明、高效地运作。只有当法律得到尊重,行政权力受到有效制约,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公平、正义,经济发展才能更加健康、可持续。
绥中县永宏长石矿的遭遇,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了行政法治建设中的不足与挑战。它提醒我们,无论时代如何变迁,依法行政、高效服务始终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构建起一个公平、透明、高效的营商环境,让每一个合法合规的企业都能在阳光下茁壮成长,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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