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纠纷中,人身伤害往往导致受害者无法正常工作,收入受损。此时,受害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误工费。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夸大误工期或误工损失的情形。那么,法院如何裁量?受害者又该如何有效举证?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案例表明,法院不会因伤者身份而放松审查标准。以下三个典型案例揭示了裁判尺度:
案例一:“泡病假”延长误工期,扩大的损失自担
赵某驾车与老刘发生交通事故,老刘负伤。交管部门认定赵某全责。老刘住院治疗101天后,起诉赵某索赔误工费等损失,并提交住院病历作为误工101天的依据。赵某则认为老刘“小病大养”,早已痊愈却不出院。
法院审查老刘的完整病历后发现,其外伤于2024年8月27日已痊愈。此后住院仅为调理原有糖尿病等疾病。法院据此认定,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误工期仅为2024年6月28日至8月27日。
主审法官指出,误工期指伤后治疗和休养的合理期间,法院依据病休证明、医嘱或法医鉴定确定。并非所有住院时间都能主张误工费。老刘在外伤痊愈后继续住院治疗原有疾病,试图“泡病假”延长误工期,违背诚信原则,其扩大的误工损失只能自行承担。
案例二:虚开《误工证明》,真实损失才获支持
吴某骑电动车撞伤行人小李(吴某全责)。小李起诉索赔误工费等损失,提交病历、医嘱及公司《误工证明》,称病休2个月被扣工资2万元。吴某质疑证明真实性。
法院要求小李补充提供伤前及病休期间的银行流水。对比显示,实际误工损失金额与《误工证明》不符。法院最终未采信《误工证明》,判决吴某按实际损失赔偿小李误工费8000元。
法官强调,仅凭《误工证明》难以获得支持。证明误工损失的最直接证据是工资发放记录(如银行流水、工资单、个税明细)。有固定收入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及收入证明;无固定收入的,需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或参照行业平均工资;若无法证明收入稳定性,法院可能参照个税起征点酌定。
案例三:年休假抵扣病假,侵权方责任不免除
老周驾车追尾致曹某受伤(老周全责)。曹某起诉索赔误工费,主张误工期为2022年8月12日至12月31日,提交了病历、医嘱、考勤表及银行流水。考勤显示8月全勤且工资正常发放,9-12月病假致工资减少。
老周及保险公司仅愿赔付9-12月误工费,认为8月无损失。曹某解释称,8月住院期间使用了年休假抵扣病假,故工资未减。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8月确因伤离岗,存在误工事实。其自愿使用年休假抵扣病假,不影响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曹某主张的整个期间误工费3.6万元。
海淀法院法官助理申杨提醒: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法定权益。受害者选择用其抵扣病假,虽工资照发,但其休假权益已受损。侵权方不能因此免除或减轻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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