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一位知名网络歌手在社交平台公开发声,质疑热门单曲《年轮》的真正原唱人是否为汪苏泷。这一言论迅速引发网络舆论热议,相关话题随即登顶各大平台热搜榜。争议焦点在于歌曲原创性与演唱权益的归属。事件爆发后,歌手张碧晨和汪苏泷的官方账号迅速响应,各自发布了详尽的声明澄清立场。
双方声明详情
张碧晨工作室在其声明中强调,2015年6月15日,张碧晨演绎的《年轮》作为电视剧《花千骨》的重要插曲正式上线,这不仅是该歌曲第一份公开录音制品,且在剧中独占演唱席位。相对而言,汪苏泷的男声版本于同年6月30日才以单曲形式发布,时间上明显落后。为进一步印证观点,工作室附上了详细证明文件和完整时间轴,突出了首发版本的独特性。
与此同时,汪苏泷团队成员也通过网络发声指出,作为该曲创作核心人员,他们高度重视与所有合作方的关系以及音乐产业的健康规则,呼吁公众更多关注艺术本质本身。值此《年轮》发行满十年之际,官方宣布暂时收回歌曲的公开演唱授权,即日起不再允许任何人以此作品进行商业性表演活动。
后续发展情况
《年轮》由汪苏泷包揽词、曲及编曲创作,这一事实已成为业内共识。最近网民发现部分音乐平台悄悄撤销了张碧晨版本中标识的“原唱”标签。同时,在过往记录中,多家平台曾将张碧晨与汪苏泷共同标注为“双重原创演唱者”。这一变动激发了大众对版权标注法律效力的深度探讨。
法律专家解读专栏
本期特邀《法治日报》法律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就该争端中的核心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分析。以下是她的详尽解答,旨在厘清音乐版权领域的实操规则。
问题一:法律是否明确定义“原唱”?又该如何认定?
在中国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框架下,“原唱”未被设定为标准法律术语,缺乏官方概念界定。但行业中普遍将“原唱”理解为首次公开展示及演唱某部音乐作品的艺人行为。艺人若通过合法渠道(例如唱片发行、直播表演等)初次呈现其演唱版,且该版本融入了个人独创风格,便可视为原唱者。需特别留意,合法授权是前提条件,未经许可的最先演唱可能无法律效力。在实际认定中,人们时常混淆“原唱”与“首唱”,但法律更侧重权利根本归属,而非时间线。以《年轮》为例,虽然张碧晨版在2015年6月15日早于汪苏泷男声版上线,但仅凭时间序列不足以下结论。在汪苏泷既是创作者又是演唱者的情况下,若项目初始即规划多版本演唱,且保留充分创作背景资料,那么定义“双原唱”亦具合理基础。若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将综合首发文件、版权登记证、合作协议以及原始创作记录等材料进行多元取证。简而言之,原唱身份的判定需兼顾授权合法性、作品首次公开展示时机及行业整体共识,避免单纯依赖发布先后顺序。
问题二:汪苏泷撤销歌曲授权的行为是否合法?其他音乐人可否继续翻唱?
作为词曲及编曲创作者,汪苏泷享有《年轮》的多项核心著作权(如表演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等)。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创作者有权自主决定作品的使用权限,包括授权他人或单方撤回授权。因此,本次收回授权公告具备充分法律依据。这意味着未经重新获得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任何艺人均不得公开演唱《年轮》,否则构成对权利人表演权等的直接侵权。
对于那些已获授权的合作方,若授权合同已约定期限且未到期,提前收回授权可能触发合同违约责任;但若合同届满或其中包含汪苏泷可依法撤销授权的附加条款(如对方违反协议),则收回行为无需担责,合作方后续使用也必须终止。整体而言,其他歌手若想翻唱需提前协商新授权,否即可引发法律风险。
问题三:音乐平台标识原唱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错误标注会引发责任吗?
平台在原唱标注方面仅作为信息传递工具,它无法直接影响法律权利义务体系。标记的目的在于向用户提供清晰作品背景指导。然而,这种标注必须基于真实客观的依据。一旦标记存在错误并导致公众混淆原唱身份,平台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原唱者名誉受损或商业收益损失时(如粉丝误判影响合作机会),权利人可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若平台因过失(如审核疏漏)未能更正已知错误,法律可视为“明知或应知错误”,从而加重平台责任程度。在具体实践中,错误标注可能损害著作权人的署名权或表演者身份表明权,平台因此需履行更正、消除不良后果及经济补偿等义务。
问题四:网上涌现未授权翻唱版本时,音乐平台是否有监管责任?
在网络环境中,平台对用户上传内容的管理并非采用严格责任机制,但也需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侵犯著作权的翻唱行为(如改编、非法传播《年轮》),若平台明知侵权却不制止,或按常规判断理应发觉(如同类侵权频发、侵权行为显著存在),则需基于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关责任。接收到权利人通知后,依据“避风港原则”,平台应立即行动:删除侵权内容链接、切断传播路径,并向上传用户转达通知细节,辅助权利人维权。为实现长期防范,建议平台引入版权过滤技术(如音频指纹识别),并对高频侵权用户予以限传或封号处理;否则,可能因未尽合理义务而被法律认定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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