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央媒网报道 近日,重庆九龙坡区一家餐馆内发生一起消费纠纷。十人共同聚餐消费共计1262元,散席后仅余张先生一人。餐馆要求其结账时,张先生表示饭局由朋友组织,自己无力支付。餐馆老板无奈报警。

经民警协调,张先生签署承诺书,同意于次日晚六点前付清全部餐费。但次日,张先生以其他朋友尚未转账分摊费用为由反悔,并认为独自承担全部费用不合理。餐馆方面则始终无法联系到其他就餐者。这笔餐费究竟应由谁承担?餐馆能否要求最后在场的张先生支付全款?相关法律问题引发关注。
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红梅律师对此进行了解读。她指出,十人共同就餐构成了法律上的“多数人之债”,餐馆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位共同就餐者支付全部费用。张先生签署付款承诺书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其个人付款责任,餐馆可据此向其主张全额餐费。
关于承诺书的法律性质,徐红梅分析称,需根据具体内容判断属于“债务加入”还是“保证”。若其承诺独立承担付款责任,则符合债务加入特征,需履行清偿义务。无论何种性质,该承诺均为有效法律文件,张先生无故反悔构成违约,餐馆可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
对于餐费分摊问题,徐红梅表示,在无明确约定AA制或某人请客的情况下,所有就餐者作为共同债务人需承担连带责任。通常按公平原则平均分摊,若无法证明责任大小,每人应承担约126.2元。张先生付清全款后,可依法向其他九人追偿其各自应付部分。
此事件提醒,集体消费时明确支付方式至关重要,口头约定易引发纠纷,留存证据方能有效维护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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