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央媒网报道 近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员工参加拔河比赛猝死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该员工死亡属于视同工伤情形,驳回了用人单位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据悉,2021年3月,李成光(化名)入职某置业公司。同年4月,合作单位某建设公司为促进业务合作、增强团队凝聚力,在销售活动中设置了拔河比赛环节。置业公司将此次活动界定为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通过内部工作群发布通知,并指派李成光与同事共同参与。
比赛当日下午,拔河活动结束后,李成光突感身体不适,面色苍白,经紧急送医抢救无效,因心跳骤停不幸去世。
2022年1月,李成光的母亲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人社局于同年7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成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亡)的规定。
置业公司对此认定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拔河比赛属于员工自甘风险行为,请求撤销工伤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拔河比赛由合作企业组织,旨在加强业务协作与团队建设,具有明确的公务属性。置业公司不仅将活动确认为公司集体活动,还主动指派员工参与,体现了企业的组织意志,与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直接相关。
法院指出,“自甘风险”应以个人自愿、活动与职务无关、用人单位未组织或指派为前提。本案中,李成光的参与行为属于公司指派,活动本身也与业务推动有关,用人单位是实际受益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企业应对员工在履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承担保障义务。
据此,法院认定李成光在参加公司指派的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一审判决驳回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提起上诉后,贵港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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