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乐山市中区徐浩大桥附近水域,有男子裸泳一个月,引市民不满。现场视频显示,一男子在江中蛙泳,仅腰部佩戴救生装备,其他部位未有物体遮挡。视频拍摄者接受采访时称,该男子看起来四五十岁,一个月以来每日都裸泳,自己对此实在是忍无可忍:“看不下去,好歹也穿条泳裤,万一被未成年人看到怎么办。”
3月25日,徐浩大桥附近区域所属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尚未接到上述警情,将前往管辖区域查看是否存在该情况。苏稽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同样表示,尚未接到上述警情。
在公共水域裸泳是否违法?可能受到何种处罚?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说,在公共水域裸泳通常构成违法。虽然法律并未明文列出“裸泳”二字,但该行为直接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谭敏涛称,江中属于公共场所,是公众可自由休闲、通行的公共水域,不是私人空间。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如江边、湖边、海滩)故意暴露身体私密部位,且该行为引发了公共秩序混乱或市民强烈反感,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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