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约房邻里纠纷案件,明确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网约房开展经营性活动,若违反规定,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为网约房业态规范发展划定边界。

宁波江北区的张先生将住宅改为网约房,按日出租并提供配套服务,导致邻居周女士受到噪声、人员流动频繁等困扰。周女士投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停止经营、恢复住宅用途,张先生则辩称其行为属于普通出租。
法院审理查明,张先生的网约房面向不特定公众经营,具备明显商业属性,已构成“住改商”,且未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停止经营性使用,恢复房屋原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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